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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琴租賃條款

提琴租賃條款

(1)   承租提琴需簽訂租賃契約。

(2)   承租提琴之保證金需於租琴時全額繳清,租金部份亦需依租期全額繳款。

(3)   待本公司確認契約無誤成立後,將於兩個工作天出貨。

(4)   租約到期後,待本公司確認收回之提琴完好無損後,將立即退還保證金。

(5)   本公司租琴所附之標準配件(琴盒、琴弓、琴弦、松香),依各琴款網頁中公告為主,客戶需自行付擔消耗性配件(肩墊、止滑板)之費用。

(6)   相關零配件屬於消耗品(弓毛、琴弦、松香),但於租用後任何人為因素造成毀損,本公司不提供更換;如需換弦本公司以優惠價出售並免費進行換弦、調整。

(7)   承租人不得擅自維修提琴或更換附屬零配件。

(8)   租期未到預提早歸還者,恕不退還部份租金。

(9)   提琴租借期間,若有損壞則承租人需負擔修復責任,修復費用以契約訂定;無法修復者恕保證金無法退還,並需補足該樂器之售價。

(10)   提琴租借到期歸還時,須依標準配備歸還,包含琴盒以及琴弓。如有短缺或損壞須按市價賠償,將從退還之保證金內直接扣除。消耗材如琴弦及松香不在此限。

(11)   租約到期前兩週內,本公司須用電話通知提醒承租人。若本公司無電話通知,不得要求承租人負擔逾期所產生之加收租金。

(12)   租借日到期後承租人將有三天之彈性歸還時間。

(13)   期滿後三天後未歸還者,應按比例加收租金,並由保證金內扣除。

  1. 超出一天未滿兩週未歸還者,加收一個月之租金。
  2. 超出兩周未滿六週未歸還者,加收兩個月之租金。
  3. 超出六週未歸還者,恕保證金無法退還,承租人亦需補足該提琴之售價。

(14)   承租人於租約期間若欲購買原租賃之提琴,其所繳租金可全額折抵。

(15)   租賃期間,承租人可依個人需求,換租更高型號之提琴。其原繳租金可依租期之比例進行退還。另需補足保證金之差價即可換租。

(16)   客戶於提琴租賃申請書以及條款書簽名即代表同意租琴相關條款。

(17)   本公司保有是否接受訂單及是否接受更改訂單之權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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